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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方案》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21-09-04 来源: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阅读次数: 【字体: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方案》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021年9月3日        

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企业上市倍增计划的通知》(宛政〔2021〕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资本市场建设,支持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新驱动、规范发展的原则,深入实施“两轮两翼”战略,聚焦聚力“九大专项",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和助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市场主体培育为主线,以股份制改造为重点,推动更多优质企业通过上市挂牌规范经营、发展壮大;鼓励上市挂牌公司通过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提升综合竞争力;引导全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股权、债权融资,拓宽融资渠道,以企业发展高质量助推经济发展高质量,为我经济跨越发展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区上市后备企业达到5家,新增完成股改企业2家,新增资本市场融资5亿元。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

区财政、招商、发改、企业服务中心、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合作,围绕装备制造、食品、光电、医药、新材料、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优势产业,深入挖掘上市后备资源,加快企业“小升规、规转股、股上市”培育进程,推动 企业阶梯式成长壮大。建立完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动态管理,分类指导。对拟上市企业,明确分包领导,要逐个企业建立专班,制定针对性培育计划,明确专人跟进、定期走访、重点支持,实施精准培育。

(二)加快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

坚持企业主导、政府推动,有重点、分阶段地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夯实企业上市基础。鼓励有意向上市挂牌的新设市场主体初始登记为股份公司。以上市后备企业为重点,列出股改清单,倒排时间节点,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股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引导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加大对企业股改、财务规范等方面的业务指导。

(三)推动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对上市后备企业分类排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构建梯次推进格局。推动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行业龙头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上市;培育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优质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引导新三板挂牌企业在精选层挂牌交易,适时实现转板上市;支持暂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发展空间的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暂不符合境内上市条件的外向型或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企业,引导其到香港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

(四)积极扩大直接融资

引导企业充分运用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鼓励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增发、发行优先股、公司债等工具进行再融资。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三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通过发行可转债、私募债等方式融资。推动上市后备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五)加大资本运作力度

积极发展优势产业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并购重组,发挥其战略投资、专业化管理、项目投资和人才资源等优势,提高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和资源整合的能力。创造条件支持外地上市企业迁入我区。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完善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制度,为企业上市挂牌提供“一条龙”服务。对企业上市挂牌中需出具或办理相关手续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涉及多部门审批的,要实行联合办公,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企业上市挂牌备案及信息沟通制度,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完成股改、辅导备案、发行上市、再融资、成功发债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备案,未报告备案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支持政策。

(二)加大扶持力度

对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我区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市挂牌工作不同阶段、不同板块,管委会给予分阶段奖励支持;实现资本市场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

1.股改支持

(1)拟上市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区市场监督管理、住建中心、国土建设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结合部门权限,按变更登记处理,尽快办理有关手续。

(2)企业在上市股改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受益部分先征后全额奖励给企业。

(3)企业在上市股改过程中因优化股权结构,以引进战略投资等方式转让股权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受益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4)企业在上市股改过程中,因正常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增加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地方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需要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税收征管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延期缴纳。

2.上市挂牌支持

(1)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在证券公司指导下完成以上市为目的的股改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60万元奖励;完成河南证监局辅导,并正式报会的,以中国证监会受理通知书为准,给予120万元奖励;上市交易后,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区的,以招股说明书为准,给予120万元奖励。

(2)对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3)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再给予60万元奖励;精选层转板上市后,按照上市板块对应奖励额度扣除转板前已支付奖励额度,再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

(4)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完成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5)对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迁至我区并完成注册登记,实现税收入库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3.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支持

上市挂牌(含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企业通过增发、配股以及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区的,按照再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年度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

4.拟上市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支持

对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区的拟上市企业(限实体经营类),按照其融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年度补助最高限额30万元。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是指经发展改革委、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核准或注册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项目收益票据、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融资券、绿色债券、扶贫债等。

5.拟上市企业股权融资支持

与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保荐(或推荐挂牌)协议的上市后备企业,引进各类私募基金和投资公司股权投资(以工商变更登记或变更后股东名册为准),一年内投资额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80%以上投资于我区的,对该基金管理公司或股权投资公司给予投资额度1‰的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私募基金和投资公司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

(三)创优发展环境

1.在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需要出具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在满足法定受理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有关部门要限时办结。

2.后备企业和已上市挂牌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4.对符合条件的已上市挂牌企业和后备企业,区发展改革、财政、企业服务中心、社会事业、招商等部门要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资格,并在申报现代物流、现代农业项目、科技型企业培育专项扶持、实施创新发展项目财政贴息、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节能减排专项补助、国家创业投资引导等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5.金融机构要结合上市挂牌及后备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依法合规开展投贷联动、股债结合等业务,强化金融支持。

6.建立完善企业上市容错机制。在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土地、房产、对外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职能部门突破常规和惯例,勇于担当,有效解决“瓶颈”问题,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因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可以进行容错纠错。

(四)搭建资本对接平台

加强与证券机构的对接合作,持续组织有创新能力、高成长潜力的科技型企业或有股权融资需求的优质企业,开展线上和线下路演活动,及时发布融资需求,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五)严格奖励申报

每年3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区财政部门申报。4月15日前,区财政部门对本地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行文上报市金融工作局。

企业享受以上奖励政策,成功上市后5年内将注册地迁出示范区区域的,必须补交减免费用,并退还扶持资金。

(六)加强监督管理

根据上市成功率、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等综合信息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业绩档案。对资信良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向社会和后备企业宣传、推荐;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通过通报、列入黑名单等形式,提醒企业审慎合作。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追回其所获得的政府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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