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宛示范安告〔2024〕21号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公 告
宛示范安告〔2024〕21号
为加快城镇建设进程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开展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自然灾害综合救援中心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工作,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淮河路以南、嵩山路以西区域,涉及枣林街道办事处钦赐田村集体土地,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拟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防灾减灾类公共事业建设项目,为实现公共利益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 | 被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 | 拟开发 用途 | |||||||||||||||
总面积 | 农 用 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用地 | 征地 补偿安置费标准 | 社保 标准 | 青苗 补偿费 | 附着物 补偿 | 农业 人口 (人) | 安置 途径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设施农用地 | |||||||||||||
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 枣林街道办事处 | 钦赐田村村委 | 3.2683 | 1.6808 | 0.8692 | 0.5550 | 0.1633 | 118.5 | 64.2 | 2.25 | 按照宛政〔2018〕14号文件执行 | 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征迁安置 | 消防 用地 |
四、补偿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补偿,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之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7-61666036。
六、提出意见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公告内容与征地相关事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向示范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意见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