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职业技能竞赛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南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体系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规范竞赛活动,加快技能南阳高质量建设,根据《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4〕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有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竞技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宛单位、行业协会等开展的各级各类竞赛活动。
第三条 竞赛应当紧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以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分别简称世赛、国赛)为引领,以河南省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省赛)为龙头,以专项、行业和地方各级竞赛为主体,以企业岗位练兵、院校技术比武为基础的具有南阳特色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第四条 竞赛突出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赛促学、以赛促训,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条 竞赛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六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市、县(区)两级。市级竞赛分为南阳市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全市技能大赛)、市级行业竞赛和市级专项竞赛三类。
第七条 全市技能大赛是指由市政府主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实施的市级最高规格竞赛活动,冠名“南阳市第××届职业技能大赛”。全市技能大赛与世赛、国赛和省赛相衔接,同时承担国赛、省赛南阳市选拔赛功能,每2年举办一届,原则上于上半年举办。可由县级政府申请承办,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承办单位。赛项可结合我市实际设置。
市级行业竞赛分为一类赛、二类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一类赛是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或联合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共同举办的跨行业(系统)竞赛,冠名“××年南阳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大赛”。二类赛是指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级行业(系统)组织,省属驻宛或市属大型企业等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冠名“××年南阳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竞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项目设置应突出行业特色,原则上不与全市技能大赛以及其他行业技能竞赛项目重复设置。
市级专项竞赛是指国家级、省级专项竞赛南阳市选拔赛。举办周期、冠名及奖励政策与国家级、省级专项竞赛相衔接。
第八条 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是竞赛的重要基础。鼓励行业、企业、院校等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练兵比武活动。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积极建立完善本地竞赛体系。
第十条 各县(市、区)应当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为竞赛提供人才支撑和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 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履行申报、备案、公布等程序。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年度竞赛申请进行汇总、审核,统筹项目设置,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拟定年度竞赛计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举办竞赛应当具备符合竞赛工作要求的人员、经费、场地和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十四条 举办相应级别行业竞赛应当由主办单位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年度竞赛申请,明确竞赛职业(工种)、规模及举办时间等事项,原则上不能超出省级以上行业竞赛设置的比赛项目。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备案内容组织实施,确需变更备案内容或取消竞赛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应当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安排部署整体工作。组委会下设综合、技术、宣传、监督仲裁等工作部门,分工负责相关工作。承办单位应当成立竞赛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负责竞赛组织工作的具体实施。执委会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根据赛事特点,明确参赛选手条件和名额分配,组建专家组和裁判组,命制试题等工作。市级竞赛参赛名额应向各县(市、区)均衡分配,参赛选手原则上应通过选拔产生。
选手应当符合规定的参赛条件。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中原技能大奖”“中原技能大师”“河南省技术能手”“南阳市技术能手”等荣誉的人员,不再以选手身份参加市级及以下级别竞赛。国家级、省级竞赛市级选拔赛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也可以聘请省内外知名专业专家或对应赛项的国家级专家,设组长一名,负责竞赛规程制定、试题命制等工作;裁判组成员从裁判库中选取,设裁判长一名,负责组织赛项执裁、成绩评判、技术点评等工作。
竞赛试题原则上按照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命制,以实际操作为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理论知识。试题分为实际操作和理论知识两部分的,实际操作部分分值应占70%以上。
第十八条 举办竞赛一般包括赛前准备、集中比赛、赛后总结、经验推广等环节,由主办单位负责赛事统筹,承办单位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制定竞赛方案;
(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赛题;
(三)配备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
(四)配备裁判人员、技术和赛务保障人员等;
(五)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
(六)其他与竞赛相关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集中比赛一般包括开幕式、比赛、技术点评、闭幕式等活动。
开幕式主要包括奏唱国歌、裁判员代表宣誓、选手代表宣誓等事项。比赛主要包括理论知识比赛、实际操作比赛、成绩评判等事项。闭幕式主要包括技术点评、宣布成绩、颁奖等事项。鼓励主办单位同期开展技能展演、论坛等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赛事组织、安全防护、奖励兑现、成果转化等工作。参赛选手应当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文明参赛。专家、裁判、监督仲裁、领队、指导教师(教练)等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比赛进程和结果。竞赛结束后档案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竞赛结束后,市本级主办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竞赛总结和相关资料,及时印发竞赛结果通知,落实奖励政策。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年度竞赛总结。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竞赛集训制度,加强选手梯队建设,科学组织集训工作,推动竞赛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市级集训主要针对省赛及以上赛项开展,全市技能大赛组委会负责统一领导市级集训工作,按照竞赛周期组建赛项集训队,成立技术指导专家组,设立集训基地,开展集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集训基地应当为集训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集训选手应当严格按照集训要求,刻苦训练。技术指导专家组由专家、教练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集训方案并组织实施。集训选手为职工身份的,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集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竞赛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资金,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出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冠名、广告宣传、社会赞助、捐赠等资金。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工作,用于竞赛组织实施、赛项补贴、集训、参赛和食宿、交通、宣传等开支。
第二十六条 纳入市级年度竞赛计划,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全市职业技能大赛,市财政参照全省技能大赛赛项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不足部分由主办、承办及协办单位自筹解决。市级行业一类赛和市级专项竞赛、市级行业二类赛,经费由主办、承办及协办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各单位应当加大集训基地建设力度,支持其争创世赛中国集训基地。牵头世赛中国集训基地按每届每个5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他世赛中国集训基地按每届每个2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国赛省级集训基地按每届每个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各县(市、区)应当将选手赛前集训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落实相关政策。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县(市、区)承办市级竞赛,并予以经费支持。
第二十九条 竞赛经费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多元筹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效率”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主办单位应制定竞赛奖励政策,对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教练及在竞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应给予奖励。主办单位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竞赛合理设置选手个人奖项,各赛项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选手的50%。
第三十一条 对竞赛活动中成绩特别突出的选手,可以优先推荐参加相关领域评比表彰。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将竞赛成绩与绩效考核、工资福利等挂钩。事业单位参赛人员在省级以上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予以奖励,世赛获奖者、国赛金牌获得者纳入事业单位招聘“绿色”通道,可适用人才编制政策,按规定办理入编入岗手续。
第三十三条 教练本人或其指导的选手在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直接参加职称晋升评审。选手在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本人及教练可不受单位推荐名额限制,优先参加各级各类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成绩特别突出是指代表国家参加世赛、获得国赛前三名、获得全国行业一类赛或国家级专项竞赛第一名。
获得河南省职业技能大赛第一名的可在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优先参加职称晋升评审。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条件的选手,由主办单位负责办理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事宜。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各单位应当出台完善竞赛激励政策,对竞赛获奖选手以及在选手培养、竞赛组织实施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竞赛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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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