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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宛示范安告〔2025〕1号

时间:2025-03-27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南阳示范区2025-01项目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为白河街道办事处魏营村、下洼村、刘太营村,位于白河街道魏营村、下洼村、刘太营村。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6.6588公顷,其中农用地16.2738公顷(耕地14.1270公顷),建设用地0.385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城镇道路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类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情形。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情况

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

被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安置

拟开发

用途

总面积

建设

用地

未利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社保

标准

青苗

补偿费

附着物

补偿

农业

人口

(人)

安置

途径

耕地

种植园用地

林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白河街道办事处

魏营村村委

5.4604

4.4711


0.2724

0.0882

0.4182

0.2105


118.5

64.2

2.25

按照宛政〔2018〕14号文件执行


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征迁安置

城镇道路用地

下洼村村委

9.5590

8.5350

0.1108

0.3636

0.1690

0.3806



118.5

64.2

2.25

按照宛政〔2018〕14号文件执行


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城镇道路用地

刘太营村村委

1.6394

1.1209


0.2192

0.0872

0.0376

0.1745


118.5

64.2

2.25

按照宛政〔2018〕14号文件执行


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征迁安置

城镇道路用地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补偿,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六、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5年03月27日至2025年04月27日

特此公告

 

 

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025年03月27日

 

(联系电话:0377-61166092)


责任编辑: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