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社保中心关于解除南阳中海医院医保服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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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八十二条第(二)条: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给予解除医保服务处理。
经研究,决定对“南阳中海医院”作出处理,鉴于该医疗机构在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整改不到位,相关违规问题仍然出现。现决定解除“南阳中海医院”医保服务协议。自协议解除之日起,该医疗机构不再享有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参保群众在该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将不予支付。
特此公告。
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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