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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社保中心关于解除示范吉康精神病医院医保服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26-02-28 来源:

依据《2025年南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八十一条第(三)项:5.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或医师签名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第八十二条:经查实,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或存在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情形,且性质恶劣,造成医保基金重大损失的,或社会影响严重的,给予乙方解除医保协议处理,(可视情况执行到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予以追回,可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违规费用的30%),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情况。

经研究,决定对“示范吉康精神病医院”作出处理,鉴于该医疗机构已经离职人员仍在医疗文书上签字,涉嫌伪造医疗文书,现决定解除“示范吉康精神病医院”医保服务协议。自协议解除之日起,该医疗机构不再享有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参保群众在该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将不予支付。

特此公告。         

     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026年2月28日


责任编辑: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