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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4(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24-01-16 来源: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阅读次数: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2023年度第六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3〕1687号),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0.4218公顷。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三庄路

二、征收土地位置:枣林街道办事处钦赐田村、夏营村

三、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

枣林街道办事处钦赐田村集体耕地0.0007公顷,林地0.0096公顷;枣林街道办事处夏营村集体耕地0.3445公顷,林地0.067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收枣林街道办事处钦赐田村集体土地0.0103公顷,征收枣林街道办事处夏营村集体土地0.4115公顷,按照南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18.5万元/公顷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规定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货币安置的办法,由被征地村组通过兴办乡镇企业和发展第三产业,以及承包经营其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发展高效农业等途径进行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枣林街道办事处钦赐田村、夏营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若不服《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2023年度第六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3〕1687号),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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