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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应当具备 哪些条件?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23-10-11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 【字体: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此外,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登记成立社会团体时,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下载成立登记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填写完整后现场提交至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进行受理。受理材料包括:①验资报告;②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即行政许可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理事基本情况,会员情况表,办公住所情况,章程草案,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办理人员);④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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