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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用水权分配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4-18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用水权分配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5日


南阳市用水权分配和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完善的用水权交易制度,培育用水权交易市场,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规范用水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 《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水资〔2022〕4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行政区域内用水权分配和交易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用水权分配应综合考虑行政区域水资源条件、国土空间格局、城市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布局、水资源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等因素,合理配置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

第四条 用以交易的用水权应当通过初始水权确认,并具备相应工程和计量条件,依托水权交易平台实现水权交易。

第二章  初始水权核定

第五条 可分配水量包括地表水可利用量、地下水可开采量、非常规水及外调水量,不得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地表水取水量核定到地表水取水计量口,地下水取水量核定到地下水取水计量口,外调水取水量核定到分水计量口。

第六条 生活用水量根据区域用水人口和用水定额进行核定。

农业用水量按照灌区有效灌溉面积、种植结构、作物灌溉定额核定,已建成灌区用水量按照原批复水量核定。

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用水量根据设计产能、用水定额、水平衡测试成果及近三年实际用水量等核定。

生态环境用水量根据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生态景观等近三年平均用水量及用水定额核定。

第三章  用水权分配

第七条 流域内各行政区水量分配实行总量控制,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合理用水权益及基本生态用水的前提下统筹生产用水。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水量指标分配,跨县级行政区河流、灌区和水库的水量指标分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流、灌区和水库的水量指标分配以及取用水户初始水权分配和登记,指导灌区管理单位负责灌区内用水户初始水权分配和登记。

第八条 流域内地表水资源应结合水利工程兴利任务和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进行水量分配,明确相关行政区河道、水库可取地表水量,经批复的可用水量指标作为该行政区地表水初始水权。

第九条 流域内地下水资源分配按照行政区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的地下水可用水量,作为该行政区地下水初始水权。

第十条 上级分配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指标,作为该行政区南水北调初始水权。

第十一条 对已建和在建的流域内拦蓄水工程、引调水工程,按照批复明确的受水区可用水量作为该区域取自该工程的初始水权。

第十二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取用水户),实行取水许可管理。在严格核定许可用水量的前提下,通过发放取水许可证确定初始水权。地表水或地下水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该行政区地表水或地下水可用水量。

对现有用水户,按照规模和定额,考虑节水和地下水管控,核定其取水量,确定初始水权。对新增用水户,按照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在满足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指标前提下,按照规模和定额,核定其取水量,确定初始水权。

第十三条 灌区内的灌溉用水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灌区管理单位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或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用水权。根据灌区实际和计量条件,灌溉用水户用水权可分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民小组、用水管理小组、用水户。

按照灌区基层用水组织有效灌溉面积、种植结构、作物灌溉定额,核定单位面积用水量,确定其灌溉用水量,即为该基层用水组织初始水权。

灌溉用水户初始水权分配的总水量、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灌区取水许可明确的许可水量和期限。未发放取水许可的,不得超出水源工程批复的农业用水总量指标。

第十四条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塘、水库中的水,可在充分尊重该组织成员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确定用水权。

第十五条 生活、灌溉、畜牧养殖业、工业及建筑业、三产、生态6种类型用水均以取水许可的形式对各用水户进行确认登记。各供水单位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基础上,在供水系统内将农业灌溉用水确认登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核发水权证。畜牧养殖业、工业及建筑业、服务业用水确认登记到规模以上企业和大户,核发水权证。

第十六条 水权证应按河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进行印制。在取水许可允许范围内,载明用水户的最大用水量、水源类型、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有效期等。有效期为五年,水权证有效期届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对用水户的水权重新进行调整分配。

涉及耕地面积或经营权发生改变时,水权证持有人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权证应妥善保管,丢失或损毁应及时补办。

第四章  用水权交易

第十七条 对取用水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指标的行政区或用水户,原则上应通过用水权交易满足新增用水需求。

第十八条 南水北调跨区域用水权交易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未消纳的水量指标进行收储,并征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意见,进行统一交易。交易双方就水量交易的数量、期限、价格等进行协商,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水量初始水权不变。交易水量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指标,受让方受让的水量不占用其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指标。

南水北调跨区域用水权交易应经河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将交易水量纳入受让方年度调度计划。通过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配套工程进行履约。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应急引水工程连通南水北调水源、调蓄水库和已建配套水厂,确保水量交易的实现。

第十九条 区域用水权交易在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进行,需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交易。

以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或预留水量指标,以及通过水权收储取得的水量指标为标的,可在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用水权交易。交易水量占用转让方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指标,受让方受让的水量不占用其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指标。

区域用水权交易应采取平台交易形式,公告其转让、受让意向,寻求确定交易对象,明确可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事项。交易双方应以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评估价格作为基准价,协商定价或竞价确定。

交易双方通过水权交易平台签署交易协议或合同,将协议或合同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用水权交易在具有取水权的组织或个人之间进行,或者在具有取水权的与符合申领取水许可证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进行。转让方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等措施节约的水量指标或通过水权收储取得的相应取水权,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可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有偿转让相应的水量指标。

用水权交易转让方应向其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对节余水量的真实性、合理性等进行核定,用水权交易批准文件中对交易后双方的许可水量、取水用途、年度取水计划等予以明确,确认后方可进行交易。

用水权交易应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价格根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综合考虑节水投资、计量监测设施费用等因素协商或竞价确定。

交易协议签署后,交易双方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或变更手续。其中用水权交易不超一年的无需办理变更手续,交易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延续交易,重新办理交易手续。不再延续交易的,取水权归还转让方。

第二十一条 灌溉用水户用水权交易是指已获得用水权的灌溉用水户或用水组织,通过调整种植结构、规模化种植、节水改造和管理等节约的水量指标,在灌溉用水户或用水组织水权有效期和限额内,向灌区内部其他用水户或用水组织有偿转让相应的水量指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基层用水组织内部用水户之间可以通过村内公告栏、灌区管理单位、用水者协会等发布供求信息。灌溉用水户用水权交易时,同一区域或同一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用水户同等条件下享有用水权优先受让权。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收益归转让方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基层用水组织有转让水量意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灌区管理单位可以进行回购收储,通过用水权交易重新配置,初始水权不变。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让方用水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核定。

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应事前报灌区管理单位备案。

交易可通过水权交易APP、小程序等信息化手段进行线上交易。

第二十二条 已明确用水权的灌溉用水户或用水组织,向工业企业、供水企业等非灌溉用水户有偿转让灌溉水量指标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回购收储,并对受水方用水的真实性、合理性、用途进行核定,在水资源论证基础上,符合水量交易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交易。

交易双方通过水权交易平台签署交易协议或合同,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交易价格根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综合考虑节水投资、计量监测设施费用、农民水权交易补助、交易成本等因素协商或竞价确定。

第二十三条 市域内有条件的高校和大型企业,鼓励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校园、企业内供水设施进行节水改造,达到交易双方节约用水和收益共享的目的,对于节约出来的用水指标进行交易,初始水权不变。

第五章  用水权交易约束机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可用水量,合理配置本地区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严格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五条 转让、受让方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得转、受让用水权情形的,或者用水权交易转让方地下水压采量未达到地下水压采目标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减交易水量或责令停止水量交易,直至违规行为消除或地下水压采达标。

第二十六条 受让方取用水户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或其他确认用水权文件上载明的用途取用水资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争议处置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用水权分配和交易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并对跨县级行政区用水权分配和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交易资金的安全性进行监督管理,以及与水权交易平台有效衔接,保障用水权交易安全、高效、规范开展。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水权分配和交易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灌区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灌区内用水户之间初始水权分配及本行政区内用水总量、取用水户取用水量、取水口计量设施、地下水开采等调查统计台账,报送年度监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一)在水权证有效期内,用水户应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保证转让交易的严肃性、规范性、公正性。

(二)对于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水权指标限制决定的或擅自伪造、涂改水权证相关信息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获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应通过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和改革工艺等节水措施节约水资源。

(四)新增用水量超出水资源论证批复的,超出部分水量,以水量交易的形式获得水资源使用权。

(五)获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计量设施,加强取用水监测计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水户对超用水指标问题有异议的,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验用水监测报告,包括对用水情况的监测报告、水资源利用数据等,能够证明是否存在用水超标的情况。

第三十条 交易主体之间发生有关用水权归属问题纠纷或用水户发生用水权纠纷,可以采取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易主体之间发生用水权交易纠纷的,可以采取自行协商解决、向交易平台提出调解申请、依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

交易平台与交易主体之间发生用水权交易纠纷的,可以采取自行协商解决、依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初始水权,是指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水权证等形式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

用水权分配是指科学合理地将可用的水资源量分配至各行政区、取水户和灌溉用水户,并对水资源使用权进行确认登记。

用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水权收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用水组织、企业等,对初始水权进行有偿收购,获得相应水资源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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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徐斐